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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执法实务丨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执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2020年版)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208.20.3
裁量标准以各地具体文件为准。
一、擅自设立废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要件分析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相关执法实践,“受纳建筑垃圾” 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法律要件,其核心是未经核准擅自接收并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1、场所非法性。受纳场地未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受纳)许可证》,未在政府规划的正规消纳场目录内,不属于政府指定的临时堆放点。
如当地有文件规定需及时将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名录可到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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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例子:江门市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企业信息公开(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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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例子:扬州市住建局公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登记名录
2、行为经营性。以直接收费、抵扣运输费等方式变相获利,接收垃圾后未依法处理,转卖,加工后盈利等。
3、处置状态。建筑垃圾已实际倾倒在场地内(即使临时堆放也属违法),场地具备持续接收能力(如开辟专用区域、设置进出通道)。
特别注意:不构成“受纳”的例外情形包括工地内部临时周转、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登记的回收企业等。如仅堆放,无盈利处置,适用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行政处罚事项。
二、关键证据取证注意事项
执法提示:证据收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注重逻辑性,链条性,案卷归档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三、典型案例
李富贵(化名)租用银河村委会第一经济社山边的一块闲置地,用来受纳社会车辆运来的建筑垃圾,每车次收50-200元不等的进场费,再把收来的建筑垃圾低价处理。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经立案调查,对李富贵责令依法依规处置该处建筑垃圾,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复查,该处建筑垃圾已完成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