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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立法推动建筑废弃物全过程精细管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修订《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6月25日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5年7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广州建筑废弃物治理需求,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全链条压实各方责任,以坚实的法治保障促进广州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
记者:修订《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法工委负责人:原《条例》自2012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发挥积极作用,但已不能满足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治理的需求。
一是与上位法要求存在差距。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等作出新的规定。2023年施行的《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强调建立健全全环节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二是不能满足监管的实践需求。我市建筑废弃物产量从2012年的2386万立方米增加到2024年的6640万立方米,增长了两倍,其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对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产生巨大压力。同时,不断提高的智慧管理手段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利用水平,又为新的监管工作方式创造了条件,这些都需要修订《条例》加以规范。
三是广大市民群众对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运输监管、管好装饰装修废弃物,提升建筑废弃物的消纳、综合利用水平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样需要修订《条例》予以回应。
记者:《条例》为什么设许可类和非许可类管理?
法工委负责人:本次修订坚持群众立场,面对日常装饰装修产生少量的废弃物,如何处置是市民所不得不解决的烦心事,《条例》设许可类和非许可类管理模式,即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为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免予办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此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只是排放环节免予许可管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环节仍然需要许可管理。
除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外,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其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都实施许可管理,应当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装饰装修废弃物在排放环节免予许可并不等于可以随意处置,为了让市民明确“投哪里”、“怎么投”、“怎么管”,《条例》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专章,规定既要遵守专章规定,也要遵守《条例》的其他相关规定。
记者:群众日常装饰装修废弃物应该“投哪里”?
法工委负责人:为避免装饰装修废弃物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卫生,《条例》为群众处理装修废弃物提供明确指引,可以“自行投放”或者“找人清运”。
“自行投放”必须定点投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群众可以通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微信小程序找到暂存场所的地点。
“找人清运”即直接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送至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填埋、回收或者再利用。群众可以通过网上清运平台选择需要清运的装饰装修废弃物种类、数量、预约时间等信息,进行“一键下单”,实现装饰装修废弃物网上预约、上门清运,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高效解决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处置问题。
记者:群众日常装饰装修废弃物应该“怎么投”?
法工委负责人: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是提前告知。装修前告知管理责任人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管理责任人包括物业服务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办公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
二是分类投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是规范投放。明确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至指定的暂存场所。
四是清除责任。沿途泄漏、遗撒的应当立即清除。
记者:群众日常装饰装修废弃物应该“怎么管”?
法工委负责人:对群众排放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方便不能建立在对其他群众、周边环境的“不方便”基础上。《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暂存不能超过二日。投放至暂存场所的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在二日内清运。
二是暂存点不能扰民。暂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等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三是加强精细管理。管理责任人应当明确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围蔽暂存场所并保持清洁,劝阻和制止违法投放等。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不袋装收集、定点投放或者泄漏、遗撒不立即清除的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为规范许可类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条例》有什么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对上位法进一步补充细化:
一是设置许可制度。排放建筑废弃物和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申请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二是查验处理方案。《条例》在上位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基础上,强调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对方案填报完整度、运输和处置单位合法性、方案处置可行性进行查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污染防治。
三是强化施工单位源头管理。要求施工工地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要求施工单位配备施工工地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
记者:针对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和路线,《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运输环节在建筑废弃物处置中承上启下,《条例》在保障生产生活合理需求基础上实施严管严控,尽最大可能减少扰民。
一是遵守运输时间和路线方案。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制定公布运输时间和路线方案,方案应当遵循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避开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高峰、中心城区限时限路段夜间通行等原则。运输路线还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
二是规范重点工程特殊运输必须专项申请。在中心城区的重点工程采取有效噪声控制措施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夜间延时运输;因土方排放特殊需求或者因扰民不允许夜间延时施工的,可以申请日间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是适当放开非许可类运输。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车辆可以在日间非交通高峰时段通行。
记者:为防止无证运输、超载超速等乱象,《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要求充分利用监控科技手段,采用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的监督管理。
一是全程监控。《条例》明确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载监控设备。消纳场、综合利用场地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建筑废弃物运输全程监控系统。
二是严格检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每半年对车辆密闭性能、车辆标志、车载监控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发放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三是名录管理。明确将取得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运输车辆纳入名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四是细化监督。明确运输车辆车身应当标明监督电话12345。施工工地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应当登记监督建筑废弃物装载及车辆放行等情况,不得放行超载车辆。
五是设置严格法律责任。对问题单位和车辆严查严管,对无证运输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沿途泄漏、遗撒、乱倾倒建筑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群众意见大,《条例》作了哪些监督管控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建筑废弃物泄漏、遗撒、乱倾倒不仅影响市容环境,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条例》作了细致规定:
一是加强源头管控。明确运输车辆保持整洁、密闭运输。施工工地、水运中转码头、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单位等应当配备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从源头上杜绝带泥上路、沿途遗撒等行为。
二是落实全环节联单管理制度。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实行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所有建筑废弃物只能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只能运输至合法的消纳场、综合利用场地。
三是强化应急处置。建筑废弃物沿途泄漏、遗撒的,应当立即清除;不能及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代履行。
四是规定明确法律责任。在道路上运输建筑废弃物沿途泄漏、遗撒不立即清除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为解决消纳场用地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运用难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哪些“真金白银”的支持措施?
法工委负责人:《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加大支持力度:
一是用地支持。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保障建设用地。符合城市保障类项目用地的,依法划拨供地;符合产业发展类项目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按所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依法免于考核产值、税收、投资强度指标。
二是政策支持。要求政府出台政策支持以循环产业园等方式建设大型综合利用项目,支持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要求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政策措施。
三是财政支持。要求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公益性、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保障项目。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