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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禁止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
关于禁止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的通告
为维护我县生态环境安全与城乡环境卫生秩序,进一步规范垃圾处置行为,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舒适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为
严禁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沟渠等公共场所及周边区域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厨余垃圾、装修垃圾、工业废料等各类废弃物。
各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不得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密封、覆盖措施,防止沿途泄漏、遗撒。
沿街商户须自觉维护门前环境卫生,不得将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所,不得擅自设置垃圾堆放点。
二、处罚措施
(一)建筑垃圾违规处置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生活垃圾违规处置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随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混合垃圾违规处置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若违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他人财产损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监督与举报
欢迎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的行为,及时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7212178、7218120
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并对查实的有效举报给予相应奖励。
四、规范处置指引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社区指定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建筑垃圾:联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处理场(电话:13171300338);
五、其他事项
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车辆,需提前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并随车携带核准手续。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交管部门,严厉打击“黑车”(未经备案核准的企业或个人)非法运输行为。对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对拒绝、妨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的整洁和美观。
兴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