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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市发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
近日,泉州市南安市发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环境整洁,为工程施工单位送上了清晰的“行动指南”。
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备案要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处置利用方式和计划、安全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含数字化管控设备)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工程施工单位委托或意向委托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符合泉州市渣土运输相关文件要求。备案后,施工阶段应及时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后,可将处理方案、备案表、承诺书等材料送至施工单位所在地的市城管局派驻中队或市城管局市容科进行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南安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
01 备案主体
工程施工单位
02 备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03 备案要求
(一) 方案内容要全面。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处置利用方式和计划、安全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含数字化管控设备)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二) 处置单位要合规。工程施工单位委托或意向委托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符合泉州市渣土运输相关文件要求。备案后,施工阶段及时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04 备案相关材料
南安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参考文本
(详见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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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受理方式和部门
受理部门: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方式:0595-86365966
06 办理流程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后,将处理方案、备案表、承诺书等材料送至施工单位所在地的市城管局派驻中队或市城管局市容科进行备案。
07 相关法律链接
1.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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