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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商州区将在中心城区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

时间:2023年03月31日信息来源:商洛日报;商州融媒 点击:

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商州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规范商洛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渣土排放、运输、消纳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道路等进行建设、铺设、拆除、维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二、凡在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东至夜村镇白杨店村、南至沪陕高速公路南侧沟谷地区、西至南秦水库、北至仙娥湖)内的单位和个人处置(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到商州区环卫处渣土(扬尘)治理办办理备案审批,缴纳建筑垃圾排放费,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三、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撒漏、随意倾倒。

  四、整治重点:

  (一)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单位最高可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单位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3000元罚款。

  (二)对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运输企业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四)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单位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200元罚款。

  (五)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或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工程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或者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依据《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工程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据《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运输车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城管执法部门将实行动态巡查,设立举报电话对外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并在主城区重点路段设立检查站对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进行严管重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诉举报电话:0914-2366061 0914-2186006

商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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