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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处置

时间:2023年02月20日信息来源: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中国建设新闻网 点击: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近日,沈阳市印发《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实施方案》(沈建发〔2022〕38号),推动形成完善的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全闭环处置。

  沈阳市要求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编制处理方案,对建筑垃圾实施分类堆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同时,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收集处理网络,推动浑南、于洪等区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建筑弃土消纳场所建设,并建设装修(建筑)垃圾中转站,为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装修垃圾提供合规的消纳渠道。

  对积存建筑垃圾,沈阳市要求各区摸清本区域建筑垃圾积存量、积存点位现状,制定清理计划。利用积存场地建立临时处置站,使用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现场处置积存建筑垃圾。

  沈阳市将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结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绿色建材目录,积极推广再生新产品。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在指定工程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做到能用尽用。

  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建设完成“一网统管”渣土车精准管控场景,提升对渣土车的智能化、信息化监管能力;积极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功能,实现对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全过程智能监管。

  相关负责人表示,沈阳市将继续扩宽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渠道,紧抓建筑垃圾的产生、中转、运输、排放、资源化利用等环节,规范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秩序。

沈阳市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处置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建发〔2022〕38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23号)和《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环委办发〔2022〕11号),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依据沈阳市“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工作要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实施方案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2月5日

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实施方案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根据《沈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无废城市”建设,在我市形成完善的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全闭环处置,建筑垃圾源头产生量得到显著控制,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布局合理,城区积存垃圾得到妥善处理,资源化和综合利用率得到进一步提升,再生资源产品得到广泛应用,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有效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全面完成我市“无废城市”建筑垃圾相关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

  1.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工程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推行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逐年提高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新建建筑比例,到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规划建设,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0%,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完善造价体系,将建筑垃圾的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4.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程施工单位或受工程施工单位委托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先到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审批部门办理《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通知书》、《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准运证》等相关处置核准手续。处置建筑垃圾时,应严格按《准运证》明确线路、时间、排放地点进行运输。未经核准的,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5.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建筑垃圾应实施分类堆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可用于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水泥砌块、砖石等)应采取运输至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产生的建筑弃土要积极应用于工程回填、土地平整等使用,剩余的排放至建筑弃土消纳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进行分类分拣,其中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开展资源化利用,其它垃圾按其种类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收集处理网络

  1.推进建筑弃土消纳场建设。推动浑南、于洪、沈北、苏家屯、经济技术开发区、辽中等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筑弃土消纳场所建设,构建近郊行政区稳定承接主城区弃土消纳的处置格局,在我市形成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弃土消纳能力。不具备建设建筑弃土消纳场条件的中心城区,与其他行政区协商共享建筑弃土消纳场地,实施跨区排放。(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北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稳定运行;北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收运范围之外的地域,宜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设施处理可资源化建筑垃圾,以确保资源化处理范围覆盖和平长白满融地区、浑南除棋盘山以外地区、于洪新城地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推进装修(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各地区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至少建设一处装修(建筑)垃圾中转站,为本地区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装修垃圾提供合规的消纳渠道。中转站应具备分拣能力,对收纳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分拣,其中分拣出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开展资源化利用,其它垃圾按种类进行消纳处置。(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妥善处置积存建筑垃圾

  1.摸清积存建筑垃圾现状。全市各区要对本区积存建筑垃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摸清本区域建筑垃圾积存量、积存点位现状,制定清理计划,排出清理时间表。(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加速清理积存建筑垃圾。各区政府宜利用积存场地建立临时处置站,使用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现场处置本区的积存建筑垃圾,或将可资源化建筑垃圾运送至资源化利用厂。产生的建筑垃圾骨料可用于本区的建设,不可利用的轻物质、生活垃圾由本区环卫部门进行处理,渣土可暂存覆盖,后期进行综合利用。沈河、皇姑区等建筑垃圾积存量大的区域,要于2023年12月31日前建成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站并投入运行。所有积存建筑垃圾的地块,应于2025年12月前完成地块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消纳。(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各地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要于2023年12月31日前对未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中转站进行清退。同时严禁私设暂存建筑垃圾场地,清查建筑垃圾乱倒乱卸点位,组织清理整治,采取长效措施防止反弹。(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四)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1.加强技术支持和保障。鼓励资源化企业开展资源化建材产品认证,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时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绿色建材目录,积极推广再生新产品,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识,并将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适时更新完善绿色建材目录。在开展绿色建筑等工作评价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认证和使用比例作为评选和评价的重要因素。健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堆砌地建设标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等。(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加强资源化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在指定工程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做到能用尽用。鼓励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装配式建筑等各类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应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粗骨料、再生砌块(砖)、再生砌块(砖)等产品。(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3.加强再生产品应用管理力度。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中应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设计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纳入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严格执行现有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确保按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好监督指导,发现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责令施工单位改正。(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障能力建设

  1.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建设完成“一网统管”渣土车精准管控场景,提升对渣土车的智能化、信息化监管能力;积极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功能,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实现《准运证》电子化,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全过程智能监管。(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2.继续扩宽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渠道。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继续发挥现有散流体运输违法违规线索推送机制作用,充分利用各市直部门、各环卫企业的渠道,提升监管工作效果,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同时,各地区应积极组织街道、社区对属地内发现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及时报区相关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3.强化建筑垃圾监管和执法。加强建筑垃圾领域多部门联合执法,紧抓建筑垃圾的产生、中转、运输、排放、资源化利用等关键环节,严格贯彻《固废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规范建筑垃圾行业秩序,构建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信用管理机制,鼓励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合法处置建筑垃圾,推动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市场良性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城乡建设局和市城管执法局成立建筑垃圾工作专班,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全市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等工作,市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各区、县(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按照我市无废城市建设的工作任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工作专班定期召集相关市直单位和各区政府召开联席会议,总结、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问题难点。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由各相关单位和区政府每月报送相关工作进展,工作专班将适时对相关工作进行通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定期进行宣传普及活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要意义,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基础知识,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和推广活动,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营造理解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印发

(作者:廖深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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