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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发布,23个省级行政区垃圾收费标准调整

时间:2023年02月08日信息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3年 第1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现予以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月13日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发布,23个省级行政区垃圾收费标准调整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公布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其中,涉及垃圾收费标准调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3个,分别为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等。

  一、北京市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收费文件(文号):京价(收)字〔1999〕253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京发改〔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京发改〔2021〕1277号。

  二、河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2~3元/户。

  收费文件(文号):冀价格〔2002〕872号、冀价政调〔2018〕42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单位、学校等(按人收取):0.2~2元/人·月;按经营面积收取:0.15~0.4元/平方米·月;宾馆、医院等:1~5元/床·月,部分市按床位50%,4~16元/床·月收取;农贸、集贸市场:5~15元/摊·月。运营车辆:部分市按车固定收取,出租车、公交车1元/车·月,客运车辆2元/车·月;部分市按车型收取,客车6座以下2元/车·月,7-20座3元/车·月,20座以上4元/车·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冀价格〔2002〕872号、冀价政调〔2018〕42号。

  三、山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3.5~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晋价费字〔2003〕63号、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并部队40~105元/吨;宾馆、旅店业2~12元/床·月;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2~1.2元/㎡·月;长途客运车辆1.5~2元/座·月;餐厨垃圾:2~18元/间·天。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晋价费字〔2003〕63号、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等。

  四、内蒙古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不同经营场所分为平米、床位、摊位、座位、包月等计费:0.1~1元/月·平方米或2~2.5元/摊位·天或1.5~2元/床位·月或3.5元/座位·月或10~3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等。

  五、上海市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餐厨垃圾,基数内最高60元/桶,基数外最高120元/桶。

       2.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足浴室等企业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基数内最高80元/桶,基数外最高160元/桶。

       3.其他生活垃圾,基数内最高40元/桶,基数外最高80元/桶。

  收费文件(文号):沪价费〔2013〕10号、沪价费〔2018〕6号、沪绿容〔2020〕497号。

  六、江苏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2~6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苏价工〔2009〕60号、苏价工〔2009〕310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单位按人收取1~4元/人·月;按经营面积收取0.15~1.5元/平方米·月;按垃圾产生量收取21~40元/吨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苏价工〔2009〕60号、苏价工〔2009〕310号等。

  七、浙江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
  八、福建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9~10元/每户每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闽政〔2022〕14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按用水量计费:每吨征收0.3~2.66元;按营业面积计费:每平方米0.3~1.5元/月;

       2.按人数计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等按每月1~3元/人;

       3.按车辆数计费:客车类小型车4元/月、中型车8元/月、大型车10元/月,货车类每吨2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闽政〔2022〕14号等。

  九、江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5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9〕1719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按实际垃圾量计征:10~100元/吨;

       2.按营业面积计征:0.2~1.5元/月·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9〕1719号。

  十、山东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10元/户·月或1~3元/人·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按面积0.1~3元/平方米·月,按人数2~4元/人·月。实行计量收费的,不超过25元/立方米或64元/吨;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不超过102元/吨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

  十一、河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7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0.1~3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

  十二、湖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5~8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鄂发改规〔2021〕2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人头收费1.6~6元/人·月,按面积收费0.25~0.3元/㎡·月等;

       2.餐饮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6~3元/㎡·月,按桌收费3~20元/桌·月等;

       3.宾馆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15元~2元/㎡·月,按床位收费1.2~4元/床·月等;

       4.门店摊点按经营面积收费0.4~3元/㎡·月等;

       5.非居民厨余垃圾按计量收费,240升每桶收费20元,1500升每斗收费15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鄂发改规〔2021〕2号等。

  十三、湖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5~0.4元。

  收费文件(文号):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0.64元;经营性场所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3元;餐饮、旅馆、医院按桌(床)位每月3~5元;客运车辆按座位每月每位1~3元。

  收费文件(文号):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十四、广东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等。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城镇居民: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

       暂住居民:1.3~5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桂价费〔2008〕429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桂价费〔2008〕429号等。

  十六、重庆市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主城区:居民每户每月8元。

       2.主城区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至主城区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

  收费文件(文号):渝价〔2011〕315号、万州发改费〔2013〕29号、涪发改委发〔2022〕27号、长发改价〔2022〕12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主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2元;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吨110元;商业门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经营面积200至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经营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5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征)。

       2.主城区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至主城区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渝价〔2011〕315号、万州发改费〔2013〕29号、涪发改委发〔2022〕27号、长发改价〔2022〕12号等。

  十七、四川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人或户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川办发〔2006〕28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

       2.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管业场所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川办发〔2006〕28号等。
  十八、贵州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居民1~2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黔府办发〔2018〕23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1元/人‧月,商户办公楼0.5~2.5元/平方米‧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黔府办发〔2018〕23号。

  十九、云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2~1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1.5~15元/人·月;餐饮:15~600元/月或0.1~55元/月·平方米;医院/酒店:1~10元/床·月;零散摊点:0.5~35元/点·月;其他服务行业:15~800元/月;具备按量征收条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征收,征收标准为210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州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等。

  二十、西藏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每月1元~600元。

  收费文件(文号):拉价发〔2006〕14号、昌暑办发〔2013〕224、林地价费〔2004〕21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每月1元~600元。

  收费文件(文号):拉价发〔2006〕14号、昌暑办发〔2013〕224、林地价费〔2004〕21号。

  二十一、陕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2.3元/人·月或1~11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陕政发〔2002〕57号、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在岗人数计收,1元~5元/人·月;医院、旅社、宾馆等按床位数结合床位使用率计收,1元~3元/床·月,或按面积计收,0.40元~1.2元/平方米·月;餐饮、商业门店、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0.1元~3元/平方米·月;修理厂、加工厂、洗车场等服务业按定额收取,10元~200元/月;集贸市场、夜市、零散摊位按摊位计收,2元~50元/摊位·月(或天);按垃圾产出量计收,23元~50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陕政发〔2002〕57号、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二十二、青海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00~6.00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青政办〔2018〕45号、宁计价字(2004)147号、格政办〔2007〕61号、乌政办〔2008〕33号、茫政办〔2008〕17号、柴行发统字〔2018〕134号、德政办〔2011〕94号、都政办〔2011〕157号、共计经价〔2013〕41号、兴发改经商(2013)94号、贵政发计(2005)108号、同发改经信〔2017〕167号、刚发改〔2018〕368号、晏政发经字(2006)113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0~90元/吨等;

       2.餐饮业、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30~1.5元收取;

       3.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30~53元/吨等;

       4.各类零星占道摊点按实际占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按0.6~2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青政办〔2018〕45号、宁计价字(2004)147号、格政办〔2007〕61号、乌政办〔2008〕33号、茫政办〔2008〕17号、柴行发统字〔2018〕134号、德政办〔2011〕94号、都政办〔2011〕157号、共计经价〔2013〕41号、兴发改经商(2013)94号、贵政发计(2005)108号、同发改经信〔2017〕167号、刚发改〔2018〕368号、晏政发经字(2006)113号等。

  二十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按用水量计:0.4~1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2.1~10元/月·户(伊犁州、博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巴州、克州等地、州、市);

       3.0.5~4元/月·人(哈密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喀什地区、阿勒泰地区等地、州、市)。

  收费文件(文号):乌发改费〔2007〕306号、伊市政办〔2010〕313号、昌州计价费〔2003〕113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按用水量计:0.4~0.8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2.普通垃圾:10~150元/月·户,建筑垃圾:495~600元/吨(伊犁州);

       3.各类办公、商业、服务等经营场所:0.05~2元/平方米·月(哈密市、昌吉州、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州、博州、克州等地、州、市);

       4.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实际人数每年10~18元/人;摊点卫生清运费0.16~10元/天·摊;建筑垃圾清运费1.5~15元/吨;垃圾厂8~16元/吨;餐厨垃圾:50元/吨(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等)。

  收费文件(文号):乌发改费〔2007〕306号、伊市政办〔2010〕313号、昌州计价费〔2003〕113号等。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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