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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年08月23日信息来源:安庆市城市管理局(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引导和促进运输企业主体加强管 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内部规范管理、运输车辆管理、运输过程管理、处置消纳、施工现场管理、综合利用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安庆市城市管理局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
  第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由安庆市城市管理局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在局网站公布,并向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作为联合守信激励依据。
  第五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渠道包括企业自行申报、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

  第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 A 、B、C、D 四个等级。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企业, 评为 A 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 80-90 分(不含 90 分)的企业, 评为 B 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 60-80 分(不含 80 分含 60 分)的企业,评为 C 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 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的企业,评为 D 级企业。
  A 级为优秀、B 级为合格、C 级为基本合格、D 级为不合格。考核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一个考核周期届满待企业等级评定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参考依据并实行分级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建设、施工、房屋拆除单位选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主要参考依据。考评情况在安庆市城市管理局官网发布( 网址为htp:/cgj.anqing.gov.cn)。
  A 级企业:在评比、表扬、建筑垃圾运输工程承揽等各类活动,优先推荐;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核准时可容缺办理, 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便利服务;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B 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正常频率的日常检查。
  C 级企业: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实施常规监督和正常频率的日常检查外,不定期开展抽检;加强对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警示约谈。

  D 级企业: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动态监管。加强对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工作;不得参评当年评优评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连续两年 D 级信用评价的不核准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 50 分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符合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条件要求的企 业注册登记情况、相关管理制度、车辆情况以及从业人员信息等 基本信息的加 50 分。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 50 分, 直至扣除 100 分
  (一)因违法违规被相关执法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格证书的
  (二)依法依规行政监督检查或抽查企业不合格或存有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阻碍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工、违规经营、拖欠员工工资等因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期骗、隐瞒重要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县(区)级行政许可、项目资金或表彰的
  (五)伪造承诺书、责任书、合同及协议或被投诉举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查证属实,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六)发生 1 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 2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致人重大事故及以上,并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七)乱倒偷倒建筑垃圾,造成林田、河道环境污染,被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整改的
  (八)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建筑垃圾违法犯罪的
  (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故意伤害执法人员,撬锁逃逸,损毁公私财物的
  (十)被相关部门列入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的
  (十一)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明知无牌证或已报废车辆而驾驶的
  (十二)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 10 分,直至扣除 100 分
  (一)未使用经审核登记车辆运输的
  (二)运输车辆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
  (三)被各类负面舆情报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四)未经核准或超核准范围擅自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活 动的;
  (五)企业法人代表、办公场所、运输车辆变更后,未及时到城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

  (六)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城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的
  (七)企业未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学习的
  (八)对从主管部门应对大气污染管控等原因的管理要求拒不执行的。
  第十一条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按每车次扣 2 分,直至扣除 100 分
  (一)未按规定方式落实全密闭覆盖措施运输的
  (二)未按规定有效落实车辆保洁制度,车轮和车身带泥上路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进行运输的
  (五)运输车辆顶灯、标识、字体不规范的;车灯、车载定位系统、灭火器等安全设施缺失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闯红灯的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及情况的,予以加分
  (一)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获市级及以上授予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的加 10 分
  (二)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公益活动,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予以通报表扬的加 10 分

  (三)企业每提供一件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的增加 2 分,每增加一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环保密闭车辆加 2 分;
  (四)企业积极配合开展信用宣传工作的,每次加 0.5 分,年度上限为 5 分。
  所有加分均在表彰、评定文件发放后的一年信用评价周期内有效。
  第十三条 安庆市城市管理局按本办法认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后,将在作出决定后将该信息在安庆市城市管理局网 站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单位、企业、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城市管理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 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 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安庆市城市管理局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答复当事人。
  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信用 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异议信息核查期间暂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其信息有效期限内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根据“信用安徽”网站 规定的信用修复流程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采集、认定、报送及结果的应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集、报送、认定及应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作者:安庆市城市管理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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