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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年07月27日信息来源:昌吉市人民政府 点击: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市政办发〔202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0日

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市辖区内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大件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行业指导、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垃圾箱、垃圾桶、生活垃圾中转站、城乡结合部及其他公共区域等;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在道路两侧、城市空地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昌吉市政府指定建筑垃圾处理厂的收费和处置工作以及查处建筑垃圾倾倒、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市住建局负责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及建筑垃圾场的项目建设。

  市交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办理道路交通运输许可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和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提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用地等相关信息。

  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和征收办提供拆迁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相关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建筑垃圾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以及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制定与调整。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建设项目及运营期间的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在运输、处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后的应急管理。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村(社区)是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行为,对发现擅自处置、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保全证据,同时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举报反馈,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八条 鼓励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需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提交清运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清运备案卡”,注明和核实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装载和消纳地点、行驶线路、运输时间及有效期限。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建筑垃圾清运。

  第十条 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参照昌州价费字〔2001〕001号核定的标准征收。

  第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卫生整治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街道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城管执法大队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的进出口道路;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压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

  (五)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由居民自行承担。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统一收集,临时堆放在指定地点,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规范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备案后,联系运输单位在2日内统一清运完毕。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居民自行联系运输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清运,社区、村委会做好监督。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

  (一)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二)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超载,不得超速行驶;

  (三)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四)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清运备案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十五条 需要通行本市货车禁行区域作业的,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市交警大队申领车辆通行证。车辆通行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以及运输的时段,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会同市交警大队确定。

第四章 处理及利用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要求:

  (一)应根据垃圾数量、种类、成分以及作业区场地条件、机械设备条件等因素分区、分类填埋;

  (二)应根据分区、单元情况逐区、逐层进行填埋作业,作业单元应控制在较小面积范围内。垃圾进场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垃圾的摊铺、压实工作;

  (三)作业时应实施防扬尘措施,有效控制环境污染;

  (四)处理场封场施工前,应充填压实垃圾构造裂隙,采取一层建筑垃圾,覆盖一层黄土,减少堆体大面积不均匀沉降;

  (五)垃圾处理场封场后,覆盖60厘米厚的黄土,由昌吉市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绿化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二)保持处理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处理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离开处理场所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

  (五)核对统计进入处理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六)制定安全、技术、环保、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鼓励、扶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扶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办法以及使用比例,并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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