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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开展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活动

时间:2022年07月20日信息来源:运城晚报 点击:

  2022年7月14日,从运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为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进一步遏制私拉乱运、随意抛撒、倾倒等违法行为,全面提高渣土车管理水平,有效维护我市城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秩序,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月15日,我市开展城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活动。

  建筑垃圾被收集处理成可利用的骨料
  此次活动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整治、落实长效”的原则,建立机制、明确职责,联动协作、齐抓共管,从严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过程中的乱抛撒、乱倾倒现象,促进城区市容环境明显改善。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范围

  包括中心城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湖高新区和南山生态区,主要通过加强路面机动巡查、倾倒点蹲点守候、关键路口守点监管、智慧平台监控等方式,实行三班倒、无缝对接工作模式,全面查找、监管建筑工地、居民小区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重点对以下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和快速处置: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行为;
  运输车辆无准运证、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垃圾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行为;
  随意倾倒、遗撒、堆放建筑垃圾或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处置的行为;
  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的行为;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行为;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核准文件的行为;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

  《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知多少?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22年1月1日起,我市施行《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工程单位产生建筑垃圾时,要做些什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2.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3.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清洗设施或采取保洁措施,确保车辆干净出场;
  4.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工程作业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5.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将剩余建筑垃圾清运干净;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

  ★已经产生的建筑垃圾如何收集和贮存?

  1.采用湿法作业或其他措施,分类收集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2.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可以临时贮存,并采取苫盖、喷淋除尘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临时贮存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
  4.在非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临时贮存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地点;
  5.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已经产生的建筑垃圾如何收集和贮存?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2.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3.运输至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场;
  4.采用节能环保的新能源或清洁燃料汽车运输;
  5.保持运输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6.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安装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
  7.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此外,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确定;运输时间和路线的确定,应当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并避开上下班、上下学等道路交通高峰时段。

  同时,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造成道路污染的,运输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作者:祁克宁;廖旌汝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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