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2年06月24日信息来源:资阳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资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草拟的《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22年7月22日18:00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天台路368号3楼323室资阳市司法局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至:479956189 @qq.com。
  附件:1.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资阳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2日

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资阳市、安岳县、乐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土石方作业、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置原则】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与协调配合工作。
  第五条【信息公开】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筑垃圾排放量核算标准及排放处置核准情况;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及运输车辆信息;
  (三)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长期消纳场的地点、容量信息;
  (四)建筑垃圾消纳供需和综合利用信息;
  (五)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六条【处置收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建筑垃圾处置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实行市场定价。
  第七条【备案管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八条【行政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核准文件副本;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证书管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条【装饰装修】装饰装修或者维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清理,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给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公示牌;
  (二)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
  (四)对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不得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准入条件】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具体条例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可依法平等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并纳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等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运输车辆维修养护和驾驶员培训,确保运输安全、规范。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采用新型环保智能运输车辆。
  第十四条【运输规定】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二)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不得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露、遗撒,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三)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按照核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消纳场规划】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将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内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消纳场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消纳场所管理要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二)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按照规定受纳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物以及核准规定外的建筑垃圾;
  (四)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五)依法及时公开相应信息,并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
  (六)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消纳场所关停】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建筑垃圾。
  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商品房全装修,支持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扬尘(粉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政府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一条【联动机制】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渎职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安排,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了《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条例》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建筑垃圾处置需求不断增加,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各类矛盾较为突出:一是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偷倒乱卸现象屡禁不止;二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运输车辆超载、“扬撒滴漏”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四是建筑垃圾消纳场无统一规划,建设滞后,导致许多建筑工地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仅少部分能够在项目内部自行平衡消纳,其余部分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五是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尚未形成,资源化利用率很低等。
  因此,为提升我市城区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尽快制定出台具有资阳本地特点、符合资阳实际的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十分必要,也迫在眉睫。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条例》紧密围绕资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坚持地方立法与立法基本精神、上位法基本原则及现行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原则,充分借鉴、吸收全国各地成熟的立法成果,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际,对上位法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细化完善的以及实践操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的,采用“查漏补缺”的方式进行立法,同时对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内容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既提升了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效力,又充分保证《条例》贴近生活,具体可行。
  三、制定《条例》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文件参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手册(试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资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此外,本《条例》的起草还参考、吸收成都、德阳、泸州等省内兄弟市州和省外北京、重庆、泰安等城市的先进经验。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条例》从建筑垃圾产生、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方面进行制定,共计24条。因条文较少、内容层次简单,故不分章节。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计划》(资府办函〔2021〕14号)的工作安排,《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列入2021年政府规章制定类项目。在审查过程中,市人大建议将其列为2022年地方性法规制定类项目,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将其名称变更为《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因《条例》同《办法》内容基本一致,无新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及限制权利、增加义务等条款,《办法》已通过立法专家论证会、证会等法定程序,故不再对《条例》召开论证会、证会。将建筑垃圾的立法从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从《办法》上升为《条例》,有助于加快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实现建筑垃圾依法管理的长效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要求,《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城区的划定范围同我市2021年3月1的施行的《资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保持一致,体现立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三)关于信息平台
  建筑垃圾管理涉及部门较多,信息分布零散。为提高建筑垃圾相关信息的透明度,解决信息孤岛和碎片化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条例》第五条明确将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排放量核算标准、排放处置核准、运输企业名录、运输车辆信息、消纳场供需和综合利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实现实时在线监管和智慧化管理。
  (四)关于备案的设置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建筑垃圾章节,完善了建筑垃圾防治制度。根据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规定,《条例》第七条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为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和进行备案的主体,并明确向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五)关于行政许可的设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列为行政许可事项,《条例》第八条对建筑垃圾的处置作了简要规定,并规定了例外情形。《条例》未规定具体环节的申请材料,主要是因为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会对申请条件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六)关于排放环节的监管
  建筑垃圾排放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条例》第十条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是装饰装修或者维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责任人,提高装饰装修垃圾的有序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十一条对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作了详细规定,要求设置围挡、公示牌,采取措施降尘防尘,进行垃圾分类、清运等,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七)关于运输环节的监管
  建筑垃圾的运输问题,一直是我市建筑垃圾问题较多的环节。《条例》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第十二条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三条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对驾驶人员、运输车辆的管理,并鼓励采用新型环保智能运输车辆。第十四条对建筑垃圾的运输作了详细规定,明确规定运输单位要在核准的范围内密闭运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行等,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管理。
  (八)关于消纳环节的监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终端处理场所,也是切实解决建筑垃圾无害化和再利用的重要环节。《条例》第十五条明确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专项规划,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消纳处置能力,弥补城市绿色发展短板。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实行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并明确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用配套制度来保障《条例》的切实可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的设备、分区作业、编制应急预案、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等,从末端遏止违规处置、受纳建筑垃圾的乱象。
  (九)关于资源综合化利用
  建筑垃圾不仅仅用于填埋,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其积极加以利用,既是《条例》第三条“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的体现,也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条例》第十九条鼓励对建筑垃圾加以综合利用。第二十条明确要求政府投资的项目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十)关于执法联动机制
  当前,从政府层面看,建筑垃圾管理统筹力度不够,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且各部门职能及执行标准又各有不同,为促进联合监管,《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