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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建筑垃圾公司化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2年05月09日信息来源:汉阴县人民政府 点击:

《汉阴县建筑垃圾公司化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汉阴县建筑垃圾公司化运营监管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函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规范化管理,有效治理清运车辆扬尘污染,保障城区空气质量,维护城区环境卫生,我局起草了《汉阴县建筑垃圾公司化运营监管办法(试行)》,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示,于5月18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周军波,电话:5212815。

  附:《汉阴县建筑垃圾公司化运营监管办法(试行)》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7日

汉阴县建筑垃圾公司化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规范管理,有效治理清运车辆扬尘污染,保障城区空气质量,维护城区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清运车,是指主要用于运送建筑垃圾以及沙子、石子、水泥、白灰等各类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
  第三条 汉阴县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建筑垃圾清运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或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评比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住建(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审批、处置审批、管理执法,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行驶时间进行审批,对建筑垃圾运输途中抛洒扬尘、污染路面、违规倾倒等行为进行查处,对运输途中抛洒渣土组织清扫、核算收缴清扫费用等工作,牵头推进渣土车公司化运营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清运车尾气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对各部门开展建筑垃圾清运车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县公安(交管大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清运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超载、超速、闯红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遮挡号牌、私自改造车型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行驶路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八条 县交通(交通运输执法大队)部门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及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超限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县住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设工地内部渣土扬尘、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未配置车辆清洗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 县住建(城管执法)、公安(交管大队)、交通(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运输状况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建筑垃圾清运车联合整治工作机制,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清运车带泥上路、抛洒扬尘、超载超速、遮挡号牌、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县住建(城管执法)、公安(交管大队)等部门应充分运用“智慧城管”及“电子警察”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运输状况进行实时、动态、在线监管。

  第十二条 县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服务价格由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住建(城管执法)局依法合理核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垃圾清运车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汉阴县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准入审批及公司化运营管理制度,支持、倡导从事沙子、石子、水泥、白灰等各类散装、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成立专业化运输公司,实行标准化、规模化、规范化运输。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 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必须向县住建(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经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个人、挂靠车辆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不予核准。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资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车辆停放场所及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运输的车辆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全密闭式固定机械装置;
  2.安装使用GPS管理系统,主管部门有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运输状况进行实时、动态、在线监督的权利;
  3.驾驶室两侧车门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监督电话,车尾按照规定喷印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
  4.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达标排放;
  5.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
  6.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经营、安全、质量、保养、日常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车辆总核定载重吨数为10吨以上。
  第十七条 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资质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证明;
  (三)车辆户籍台账;
  (四)驾驶员的运输建筑垃圾相关法规培训合格证。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由县住建(城管执法)局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未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取消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资质,不得继续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审:
  (一)2次(含)以上未经审批私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2次(含)以上未按批准的路线拉运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置完毕的;
  (三)履约能力较差,建设单位投诉超过3次(含)的;
  (四)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累计有3次(含)以上不接受检查、强行闯关行为;
  2.3次(含)以上抛洒遗漏行为;
  3.3次(含)以上车轮带泥上路未及时清扫的;
  4.使用未经核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运输途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证件或手续齐全,将《建筑垃圾准运证》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处,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倾倒在核定的弃置场地,不得超载运输,不得随意倾倒;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装运过程中,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必须盖平箱盖,严禁超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该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设置车辆判别标识、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三)实施行驶装卸记录仪信息系统,作业车辆行驶路线、行车速度及末端处置;
  (四)保持车容整洁,出场前必须作净车处理,严禁车身、车轮夹带泥土等建筑垃圾和渣土出场;检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保洁;
  (五)遵守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载、超速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及时清运处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居民装修装饰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建筑垃圾,可由物业集中收集、统一处置;也可向县住建(城管执法)局申报获批后,实行袋装外运,按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住建(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请审批表”;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计划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警、环保部门出具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许可证明;
  2.处置地点名称;
  3.工程期限;
  4.建筑垃圾理论处置量,包括工程回填用途、建筑物方位等有关情况;
  5.其他资料。
  (三)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四)拟运车辆的相关资料;
  (五)建设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证、车辆驾驶证等;
  (六)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符合建筑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县住建(城管执法)局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四)不得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堆放的,应在县住建(城管执法)部门办理备案审批监管手续;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实行定点倾倒制度,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在县住建(城管执法)局指定的消纳场所倾倒,并服从消纳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实行有偿消纳制度,以吨位为收费单位,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示范区物价部门出具的市场指导价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城管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前未冲洗车轮,带泥上路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城市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以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清运车联合执法行动中查处的违法车辆,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遗撒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渣土的,除给予处罚外,由县住建(城管执法)局责令清除;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符合标准的,由县住建(城管执法)局组织人员清扫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为每平方米5-10元。造成遗撒经处罚后,未采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再次遗撒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情节恶劣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及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过境车辆,应当遵守示范区渣土运输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作者: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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