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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管理消纳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年03月19日信息来源: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点击: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管理消纳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城管发〔2020〕36号

各区城管局(分局、综合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各相关单位、处室:

  为了加强渣土消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渣土消纳工作正常开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管理消纳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管理消纳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消纳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渣土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一岗双责”责任,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市区在用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工程渣土消纳场、渣土临时调剂场以及建筑(拆迁)垃圾堆放场(包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里的堆场)、装潢垃圾消纳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单位负责辖区内渣土消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渣土消纳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渣土消纳场运营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本消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备案登记;各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负责工程渣土消纳场的选址、审批和管理;乡镇、街道办负责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建设、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与《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项要求,工程渣土消纳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规范工程渣土消纳场建设标准,达到“十要”标准:要有场地围墙(围挡)、要有硬化道路、要有冲洗设备、要有降尘设施、要能分类堆放、要有堆高限制、要能及时苫盖、要有管理人员、要有管理用房、要有管理制度。

  对工程渣土临时调剂场等非正规渣土消纳场,运营管理单位要落实场区安全警示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硬化道路、限制堆料高度等措施。    

  第八条 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建设用土调剂等需要土方的,必须经属地政府和属地城管部门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进一步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第九条 所有从渣土消纳场进出的车辆必须持证运输,杜绝无证处置,责任主体单位对进出车辆实行登记检查制度,禁止消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条 工程渣土堆填作业应按区分层压实,保证堆体稳定,禁止超高、超量、超范围堆填。

  第十一条 消纳场区应实施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安全护栏、安全警示标志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可兼任),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包括:

  (一)生产台帐。主要记录消纳场每日消纳渣土的详细情况。包括建筑垃圾来源项目名称、时间、方量、车辆牌号等信息。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包括: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安全生产宣传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具体记录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等)。

  (三)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包括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专项整治检查记录。具体记录消纳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每月一次大检查,每周一次常规检查,另外按照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信息)。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及整改记录情况。

  第十四条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实施救援演练。

  第十五条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立事故报告制度。责任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市、区城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防止发生灾害,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渣土消纳场完成消纳任务后,应及时移交相关单位落实后续安全维护、生态恢复、土地利用开发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城管局(综合执法局)负责渣土消纳场的日常安全监督与检查,市城管局对各区消纳场实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宿城管发〔2020〕36号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管理消纳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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