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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时间:2021年12月31日信息来源:宁波人大 点击:

  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筑垃圾管理是重要一环。2021年12月30日,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这也是宁波市首次针对建筑垃圾管理制定地方性法规,探索建筑垃圾管理“宁波解法”。
  据悉,条例总计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贮存和运输、利用和处置、监管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加强与上位法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厘清各主体在源头、运输、利用、处置、监管等各环节的权责,补上了我市垃圾综合管理体系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关键词:规划为先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刚性不够、资源化利用规模有限、消纳处置能力不足、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现象频发……这些年,随着城乡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轨道交通等重点建设项目全面实施,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成了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难题。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了推动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化、精细化、法治化建设,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实行建筑垃圾管理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本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建筑垃圾车船驳运码头和工程泥浆固化、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等设施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

关键词:依法处置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商处理费用时,可以参考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建筑垃圾处理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

  其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运输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明确我市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已经或者将要造成环境污染结果的,可以依法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关键词:综合利用

鼓励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

  “垃圾只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对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条例对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一方面,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文本,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同时鼓励施工单位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另一方面,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并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用电、用水方面予以支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此外,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关键词:信息赋能

设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在眼下数字化改革的浪潮中,如何将改革成果应用到建筑垃圾管理之中,为其日常化管理和监管赋能?

  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数字化建设要求,设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在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环节以及车船驳运码头的技术检测监控、车载设备运行上积极发挥作用,并为公众提供建筑垃圾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与此同时,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获取的检测监控信息,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资格认定、登记、检验等政务服务信息实现互通共享。

  在这个打通部门壁垒的信息平台上,需要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可以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发布所需建筑垃圾的类型、数量、利用方式和本单位基本信息等;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选择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企业,并就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的类型、数量签订协议。

(作者:黄合;朱勤锋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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