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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发布

时间:2021年12月15日信息来源:西安市鄠邑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构建公众参与机制,解决私拉乱倒、私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城市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随意倾倒、私设消纳场所、运输未密闭或密闭不严造成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车辆主要特征,要附带清晰可查证的图片、影像资料(带车牌照、车辆进出、有倾倒撒漏行为过程等),并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

  对于通过热线电话方式举报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应保存违法图片和影像资料,以备向相关部门提供。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电话

  市民热线:12345

  区城管局:84829779

  区城管执法大队:84833111

  草堂城管执法大队:84852206

  第七条 奖励举报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由区城管局进行核实。

  核实属实的,由区城管局发放奖励。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列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八条 举报下列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车辆未经审批随意倾倒、不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未密闭或密闭不严造成沿途撒漏等问题

  (二)未经审批私设消纳场所、擅自接收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等问题

  第九条 对上述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属于违反第一款给予首次举报人2000元奖励,奖励上限至10000元

  违反第二款给予首次举报人5000元奖励,奖励上限至20000元

  对违法行为无法查实,或在受理举报前已被媒体曝光,或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处罚的,或举报人采取多头重复举报、恶意举报的,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的,对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条 区城管局受理各渠道举报信息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应尽可能的协助受理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需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车辆等进行指认。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20日内,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 《鄠邑区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奖金领取表》,办理领取奖金事宜。

  举报人应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由区城管局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奖金。

  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提供有效证件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 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二条 区城管局应当加强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违反上述情况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鄠邑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代)

2021年12月9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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