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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布《关于加强住建领域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年06月09日信息来源:腾讯网 点击:

  6月7日,记者从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住建领域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希望通过加快推进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强化源头管控措施,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发展,全面提升住建领域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水平。

  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相关企业限期整改,产生、运输或处置建筑垃圾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市民日常生活的应责令相关企业停止施工,涉及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促进源头减量

  全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的在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拆除工程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等,均适用这一通知。

  通知要求各园区、镇街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促进源头分类、循环利用、减量排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通过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实现源头减量排放。

  建立分类处理制度

  通知要求各园区、镇街要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可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对建筑垃圾进行划分。

  施工单位要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禁止将一般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

  规范运输管理

  在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上,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应委托具备准运条件的运输企业运送建筑垃圾,使用经城管部门核准的泥头车,落实施工现场泥头车“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制度(即无证车辆不准进,车身、车轮未冲洗干净不准出,运送物料未密闭严实不准出,超限超载不准出)。

  加强拆除工程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

  对于新开工的拆除工程项目,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结合建筑垃圾的特点组织制定资源化利用措施,如将建筑垃圾交由其他单位处置的,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应与具备建筑垃圾处置受纳资格的企业签订处置协议。鼓励建设单位将建筑拆除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并发包给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拆除单位或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拆除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建筑垃圾管理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通知要求应按要求制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装修施工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固定垃圾存放点设置明显标识,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巡查,督促业主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做到建筑垃圾日产日清,采取密封方式在指定的固定垃圾存放点堆放,不得散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装、混放等。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不包含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关于加强住建领域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强化源头管控措施,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发展,全面提升住建领域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的在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拆除工程以及物业管理区域适用本通知。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不包含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二、源头管控措施

  (一)促进源头减量。各园区、镇街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促进源头分类、循环利用、减量排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详见附件),通过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实现源头减量排放。

  (二)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各园区、镇街要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可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对建筑垃圾进行划分。施工单位要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禁止将一般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

  (三)规范运输管理。施工单位应委托具备准运条件的运输企业运送建筑垃圾,使用经城管部门核准的泥头车,落实施工现场泥头车“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制度(即无证车辆不准进,车身、车轮未冲洗干净不准出,运送物料未密闭严实不准出,超限超载不准出)。

  (四)加强拆除工程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新开工的拆除工程项目,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结合建筑垃圾的特点组织制定资源化利用措施,如将建筑垃圾交由其他单位处置的,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应与具备建筑垃圾处置受纳资格的企业签订处置协议。鼓励建设单位将建筑拆除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并发包给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拆除单位或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拆除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五)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建筑垃圾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按要求制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装修施工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固定垃圾存放点设置明显标识,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巡查,督促业主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做到建筑垃圾日产日清,采取密封方式在指定的固定垃圾存放点堆放,不得散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装、混放等。

  三、监督管理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现场再利用的基础知识,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准确掌握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现状,严格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物业公司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责令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相关企业限期整改,产生、运输或处置建筑垃圾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市民日常生活的应责令相关企业停止施工,涉及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附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pdf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4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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