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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3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21年01月08日信息来源:大众网 点击:

  近日,滨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为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1月8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处置办法》有关内容。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21年3月1日《处置办法》正式实施。

《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3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会现场

  根据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在广泛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市城市管理局组织专门力量起草《处置办法》。《处置办法》对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会上,重点解读了《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处置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处置原则,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确立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对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条件,结合当前“放管服”改革,为了营造更好地法治营商环境,明确细化了许可条件;明确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小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等建筑垃圾的排放要求,同时对运输车辆和消纳场所日常运行作了规定;规定了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行联单、收费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巡查、信用评价惩戒机制;积极倡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其中,对建筑垃圾再利用、回填以及政府激励措施和处理要求进行了明确;明确细化了法律责任,结合2020年9月1日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滨州的实际设置了7条罚则,加大了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记者还了解到,《处置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滨州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按照要求,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实行“两点一线一未来”的管理策略,即管好建筑垃圾源头、建筑垃圾消纳场,对运输线路和运输过程加强监管,着重强化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其中规定了建筑垃圾排放实行备案制度;明确了运输单位申请经营建筑垃圾运输、建设单位申请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许可条件;针对小型建筑工程排放、装饰装修垃圾排放作出了例外规定;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合理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布局、选址和规模,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同时,还要求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核准处置地点;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违法超限超载,不得沿途遗撒、泄漏;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装置、装卸记录装置。

(作者:张爽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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