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常政发〔2019〕19号)

时间:2019年03月13日信息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常政发〔2019〕1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渣土处置的管理,规范运输秩序,减少大气扬尘,保障建筑渣土处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5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等城市建筑垃圾。
  第三条 建筑渣土处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程管控,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和处置管理、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组织由发展改革、公安、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治理机制,研究和处理建筑渣土处置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治理机制,协调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市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源头监管,推进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管理,依法核准辖区内建筑渣土处置和消纳场所设置,依法查处未经核准处置建筑渣土、违法倾倒或者抛洒建筑渣土污染路面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建筑渣土运输车交通安全整治,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规范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查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全市建筑渣土消纳场所统一规划,并将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列入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相关监管工作,规范施工行为,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工地主要施工道路硬化、出入口冲洗保洁等措施,将建筑渣土处置纳入文明施工管理,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挂钩。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综合性能依法进行检测,会同其他成员单位查处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严格安全检验,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依法予以报废。
  发展改革、人社、应急管理等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建筑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 严格规范管理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对合法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建立名录管理制度,鼓励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规模发展。保持运输车辆总量平衡,鼓励购置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依法逐步淘汰老旧渣土车。
  第九条 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市关于建筑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规定。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市关于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渣土运输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并根据运输市场的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驾驶人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取得具有与所从事类别相适应并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与驾驶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规范承发包行为,将建筑渣土处置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承运。
  鼓励施工单位以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建筑渣土运输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处置建筑渣土前,由建设单位提出许可申请,经依法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渣土。
  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手续应当依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建筑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建筑渣土运输时限和禁区范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多可以同时指定每个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两条运输路线。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部门依法核定的运输车辆、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处置建筑渣土。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建筑渣土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二)协助相关部门查验车辆处置证、准运证和通行线路单,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建筑渣土;
  (三)监督运输单位规范作业,装载建筑渣土不得超高,出场时保持密闭;
  (四)配备管理人员,做好书面记录,督促运输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在施工现场和工地出入口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施工单位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违规情形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五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特殊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可以指导调整建筑渣土作业时限,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不得违反所行驶道路的限速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渣土运输企业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和实施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
  (三)保证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本企业的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查看渣土车运输运行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建筑渣土运输企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人。
  纠正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并做好日常车辆运行日志登记工作,以备有关部门备查。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人,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建筑渣土运输线路上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督巡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实施。
  第二十条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相应的合法手续等材料。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无论是否满载,均应保持车厢密闭。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建设活动需要,合理确定建筑渣土消纳场所的布局、选址和规模,将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建设纳入环卫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建设,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
  实行建筑渣土有偿处置制度,加快政府投资建设的渣土消纳场所建设。处置收益用于建筑渣土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渣土消纳场所验收投入使用后,各区范围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原则上均应在本区消纳场所进行消纳,不得跨区消纳。确需跨区消纳建筑渣土的,应由建筑渣土产生地城管部门与消纳地城管部门会商后,报市城管部门统筹安排。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在本区域内的消纳场所安排调配,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消纳场所卸载建筑渣土。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使用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所和收储、征收地块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诚信考核制度。对诚信度低的运输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诚信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建筑渣土处置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管网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溧阳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施行。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