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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甬建发〔2019〕22号)

时间:2019年02月22日信息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

《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甬建发〔2019〕22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部署,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8〕2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渣领〔2018〕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攻坚行动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8〕31号)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工程渣土、废弃泥浆、拆除(装修、工程)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经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再生建材产品及绿化、回填等其他可利用或经过特定方式,使建筑垃圾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行为。近年来,随着“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轨道交通建设等工作的深入推进,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无序倾倒问题较为突出,对城乡人居环境带来了一定影响。据估算,2018年,仅宁波中心城区经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建筑渣土就有3551万方。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消纳建筑垃圾的重要途径,是集约节约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有效举措,也是发展循环产业、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在要求,迫切需要深入推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为导向,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减量为目的、以资源利用为路径、以无害化处置为根本,优先资源化利用的原则,重点推进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加快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再生产品应用标准体系,强化政策扶持,推动再生产品的广泛应用;延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带动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建立市、区县(市)联动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建筑垃圾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规模适中、可持续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集群,打造静脉产业链,形成分类投放、协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运行的模式。2019年,各区县(市)培育引进1-2家规模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到2022年,各区县(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各区县(市)根据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形成与当地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能力。统筹规划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收利用。推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集聚化发展,加快实施静脉产业基地建设行动计划,鼓励采用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规范发展,清洁生产。建筑垃圾固定式处置工厂应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第71号公告)的要求达标运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固定式处置工厂的选址要尽可能与现有新墙材生产场地相结合。
  (三)分类利用,物尽所值。根据《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的分类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建筑垃圾的成份,进行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非承重墙体、砌筑围墙、砖胎模、人行道、广场、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室外绿化停车场、道路路基和基层等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鼓励优先使用,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
  (四)资格认定,项目示范。各区县(市)要着力培育规模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骨干企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公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公告制。由市经信局会同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每季度对申请公告企业资料进行审核后分别在各自网站上予以公示,无异议后由三部门联合发布“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经认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申请税收减免、财政补助等各项优惠政策,详见《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
  (五)标准引领,确保质量。根据《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相关标准体系。重点完善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标准和应用技术规范,制定再生产品在市政工程、公路建设中的应用技术规范,确保产品和工程质量。
  
(六)技术创新,提高效率。加强新工艺、新产品研发,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模化、高效化、产业化应用。开展再生骨料替代天然砂石性能与功能研究,鼓励新型建材(墙材)企业、建筑工业化企业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替代天然砂石,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产品应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大力推进混凝土砖(砌块)、透水砖、墙板、陶粒、保温材料、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建筑部品、构件等产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作为原材料,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 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发改、财政、经信、生态环境、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用足用好国家、省、市在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完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体系。根据《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暂行)》和《宁波市建筑泥浆固化处置暂行标准》,提高基础回填、绿化用土、景观堆土对工程渣土和泥浆固化土的消纳量。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生产关键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
  (三)强化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建筑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30%;市政、园林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贯,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25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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