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甬建发〔2019〕21号)

时间:2019年02月22日信息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

《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甬建发〔2019〕21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经信局:

  现将《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
     《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31日

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引导和鼓励建筑垃圾的综合处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8〕26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攻坚行动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8〕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坚持控源减量、利用为先的原则,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鼓励在工程设计中,结合原场地地形地貌,通过合理的竖向设计减少建筑渣土的排放。鼓励工程项目中采用减少泥浆排放的新技术、新工艺。各区县(市)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基坑回填、绿化种植、堆山造景、复耕还田、土壤地修复等需求,对本区域内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科学合理调配,实现建筑垃圾供需双方的精准对接,尽量就地利用,减少外运处置量。

  第四条 我市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采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两种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 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扶持

  (一)税收优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可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建筑垃圾开展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可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土地利用。各地要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及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各区县(市)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中,须根据各地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需求,落实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用地,可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产品推广。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优先使用的产品推广政策。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建筑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30%;市政、园林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占同种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四)科研支撑。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研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建筑渣土改良应用、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

  (五)环保支持。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生态环保支持,逐渐减少建筑渣土海洋倾倒比例,建立以绿化、填埋、景观堆土、渣土造田等为主要手段的建筑渣土处置新格局。通过兴建生态公园、植物园、开采矿山填埋等手段增加建筑渣土利用比例。

  第七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资金扶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规定,享受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补助。

  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在向属地财政部门报送申请补助前,相关资料需通过当地住建、经信部门审核。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2、申报年度内建筑垃圾处置清单;

  3、近三个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台账。

  第八条 市住建局负责加大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制定产品应用技术标准,提高资源化利用产品市场应用,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做好资源化利用企业投资补助资金的资料审核、专家评审,以及资金补助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经信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协调和监管,加强认定企业管理,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源化利用企业投资补助资金的落实及下达,配合市住建局、市经信局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相应配套扶持政策及相应细则,并负责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在生产、资料申报、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录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取消其五年内政策扶持及资金扶持申报资格,并向社会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机构在项目考察、评审、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扶持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解除委托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