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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济建综联办〔2018〕2号)

时间:2019年01月14日信息来源:济南市城管局渣土管理处 点击: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住建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和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绿色环保、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体系,加强政策扶持和示范引导,调动全社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制定我市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健全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机制体制,有计划、分批次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工程。各区分别合理规划、选址、建设1-2处规模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合理布局至少1处装饰装修垃圾中转站。选址建设济南市装饰装修垃圾处理厂,实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到2020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三、主要措施及任务
  (一)推行建筑垃圾分类集运。建筑垃圾要按工程渣土类、建筑废弃物类(包括拆迁、市政道路翻修等产生的废弃物)、装饰装修垃圾类进行分类收运处置,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可直接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园林绿化、山体修复、土地整理等项目建设,建筑废弃物和装饰装修垃圾应分别进入专业处理场地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交通委、市城乡水务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更新局)、各区县政府、各管委会〕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管理。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企业运作、规范管理”原则,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由市城管部门牵头依法明确特许经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要求。在经营期限内,享有建筑垃圾优先收集权和使用权。特许经营企业名录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各管委会〕
  (三)拓宽工程渣土消纳渠道。城管、规划、国土、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工程管理,拓宽工程渣土消纳渠道。可以直接利用或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工程渣土的消纳可以与废弃矿坑回填、园林绿化、山体修复、土地整理等项目相结合,可以按照城市景观建设规划,利用工程渣土“堆山造景”,实现工程渣土的直接利用。〔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各区县政府、各管委会〕
  (四)因地制宜选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采取固定与移动,建筑拆除现场、厂区和消纳场相结合方式,实现就地就近处理,就地就近回用。要综合考虑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因素、运输半径、环境条件等,采用临时用地或征地等灵活方式选址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鼓励企业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进行拆迁、运输、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可以优先考虑在现有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包括已封场暂未利用的土地)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对拆迁量大、经处理后可就近就地回用的,可以采用移动式装备就地处置和回用,确保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项目设立时,要对周边环境影响做出评价并配备扬尘治理设备、设施,防止出现对周边环境的二次污染。〔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各管委会〕
  (五)建立装饰装修垃圾收运处体系。尽快建立起“定点投放、统一收集、集中运输、集中处理”的装饰装修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选址建设济南市装饰装修垃圾处理厂,开展装饰装修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同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各区(县)在城市周边合理布局选址建设至少1处装饰装修垃圾中转站,进一步熟化装饰装修垃圾收运系统。〔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各管委会〕
  (六)制定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方案。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对再生建材产品进行质量认定。根据我市房屋建筑、城镇道路及市政、交通、水务、园林建设等项目计划情况,结合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生产能力,于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方案,同时编制再生建材产品应用指导目录,编制再生建材产品造价信息,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加大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力度。政府投融资项目应按本意见的要求,优先使用再生建材产品。凡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再生建材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由社会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再生建材产品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城乡交通委、市城乡水务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各区县政府、各管委会〕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要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市在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PPP项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要求,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要求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或创新创业企业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认定;税务部门要落实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城管部门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或再利用的项目应适当返还建筑渣土处置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局要引导征收主体将节省下来的运输成本用于补贴资源化利用项目;环保、规划、国土部门要在环评、规划、土地审批环节给予大力支持。各区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市更新局、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各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济南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协调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各区(县)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多部门组成的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宏观决策、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各区(县)、各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形成决策考核以市为主、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实行目标考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应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区(县)人民政府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编制完成本地实施细则,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落实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市城管局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和资源化利用数据进行汇总。领导小组要联合相关部门按照阶段目标对各区(县)政府进行监督考核,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全民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更好地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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