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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行政许可制

时间:2018年06月25日信息来源:辽宁日报 点击:

  6月22日,《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规定》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要实行行政许可制,运输企业要符合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50辆或总载量达600吨等条件;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在2日内委托有偿清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制度,对不合格单位依法吊销行政许可,对基本合格单位进行约谈。

  施工工地管理方面,《规定》明确,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施工单位要及时清运产生的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按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车辆要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压尘,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按规定配备监控设施。

  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方面,《规定》指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要向沈阳市执法局申请,企业除了要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还要符合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50辆或总载量达600吨等条件。同时,运输车辆要符合安装北斗或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安装全密闭机械装置等条件。

  垃圾排放管理方面,《规定》指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委托辖区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有偿清运。实行物业服务的,要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服务的,要按照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

(作者:陶阳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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