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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年03月1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加快本市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进程,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详见附件),经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多次研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3月22日前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传真:010-59958938

  邮箱:bjjcjg@163.com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15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为做好北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北京市住建委依据《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号),同时参考了深圳、陕西、杭州、上海等省市的做法,联合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环保、财政、国税、质监、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及亮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区主责及各相关委办局职责

      《意见》明确了各区政府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市城管委负责建筑废弃物消纳的监管,北京市住建委负责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二)从拆除、设计源头明确资源化再生品使用要求

  一是要求拆除实施主体具备资源化处置利用能力,制定处置利用方案并落实,各区负责监管;

  二是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品;

  三是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废弃物再生品的使用,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四是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品,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三)明确资源化处置与综合利用费用来源

  一是明确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与综合利用费用由发包、承包单位通过双方协商或市场化方式明确,并纳入项目拆除成本或项目建设成本;鼓励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试点按不高于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150%执行;

  二是明确全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资金可用于支持各区违建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与综合利用费用支出;

  三是明确资源化处置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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