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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砂石税率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

时间:2017年11月27日信息来源:工业固废网 点击:

  2017年11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对砂石(天然砂、卵石、机制砂石)征收资源税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及征收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资源税。对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从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减征20%资源税。

《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砂石税率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

  1 对砂石等征收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资源税

  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列明了20多种主要矿产品税目,其他矿产品税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保持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对新探明的矿产品,由国务院提出税目、税率建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中非金属矿产,矿物类,石灰岩,5%-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非金属矿产,岩石类,砂石(天然砂、卵石、机制砂石),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

《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砂石税率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
《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砂石税率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

  2 对从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减征20%资源税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

  一是考虑到衰竭期矿山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

  二是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

  三是考虑到油气生产、运输过程中需耗用油气资源的工艺特点,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税;

  四是考虑到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复杂、投资大、风险高,为支持深水油气勘探开发,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 关于征税对象

  《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原矿和盐。考虑大部分矿山企业实行采矿、选矿一体化生产并主要销售选矿产品,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政策明确,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产品,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矿产品是指原矿和选矿产品。

  4 关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

  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后,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已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难以控管的少数应税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对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其中,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根据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不同形态,分别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原矿、选矿和盐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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