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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出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细则

时间:2017年09月01日信息来源:咸阳新闻网 点击:

  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垃圾处置规范化、精细化。8月17日,记者了解到,咸阳市出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开始执行,要求施工工地自动冲洗设施不少于2组,渣土拉运车辆必须安装并在线运行GPS监控系统,一年内3次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以及3次出现违规拉运行为,取消建筑垃圾处置资格。
  《细则》指出,市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清运车辆备案、垃圾处置和消纳场设置的核准和对处置建筑垃圾的渣土车实时监控,秦渭两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所有向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自动冲洗设施不少于2组,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渣土车,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咸阳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安装并在线运行GPS监控系统,否则,市级城管执法部门不予以备案登记。
  《细则》明确了市、区级城管执法部门各自在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分工,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细则》规定,对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工地使用未经批准的拉土车,一经发现,由区级城管执法部门立即责令停止拉运,并按有关规定,对工地及违规渣土车给予高限处罚。一年之内,首次发现使用“黑车”的,责令工地停工整顿一周,并停办渣土车所属公司1个月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再次发现,责令工地停工整顿1个月,停办渣土车所属公司3个月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第三次发现,市级城管执法部门取消建筑垃圾处置公司备案资格。同时,规定一年内,建筑垃圾处置公司的渣土车存在遗撒、飞扬、偷拉乱倒、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私自关停监控定位设施等违法行为1次的,市级城管执法部门1个月内不得给该渣土车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再次发现,市级城管执法部门3个月内不得给该渣土车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第三次发现,市级城管执法部门取消该渣土车备案资格。
(作者:宋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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