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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6年08月24日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点击: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家里装潢,建筑垃圾随手丢进小区垃圾桶,再这样任性,就要受罚了。8月23日,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对《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该办法,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将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 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处

  很多市民在家庭装修的时候,都会先给物业交一笔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也有少数市民会把装潢、装修的建筑垃圾随意丢在小区的生活垃圾桶里。今后,这种不文明行为将面临城管部门的处罚。根据“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

  [怎么办] 建筑垃圾要按指定地点统一堆放

  针对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或者房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产生的不宜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的零星建筑垃圾,“意见稿”初步明确,应当按照物业公司或社居委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由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物业公司或社居委处置零星建筑垃圾前,也要向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零星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运输单位也要按照零星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并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怎么罚] 垃圾混掺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今后,违反这一规定,将付出代价。“意见稿”初步明确,违反该办法相关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物业企业或者社居委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作者:李伟豪;武鹏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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