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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函

时间:2016年08月18日信息来源:武汉政府法制网 点击:

《关于做好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函

    为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行为,彻底解决建筑垃圾消纳乱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发展,起草了关于做好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工作的通知,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至2016年8月17日,意见和建议请发到电子邮箱:whcgfzc@163.com。  

武汉市城管委

2016年8月10日

关于做好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行为,彻底解决建筑垃圾消纳乱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发展,现就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规划实施。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理工作是提升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的需要,是巩固提高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和城管革命工作成果的需要。当前我市大部分建筑垃圾存在直接露天堆放或填埋现象,使土地被侵占、水源被污染、生态被破坏、环境被影响,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城市管理的顽疾。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按照《武汉市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选址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各区要按照“理清职责、规范管理、统一标准、落实责任”的原则,严格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营运工作,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各区的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审查、监督等各项管理程序实施。

    二、对口消纳,合理安排建筑垃圾消纳出路。以“自行、对口、调节、异地”为原则,多种形式安排各区建筑垃圾消纳出路。根据《规划》,黄陂区消纳场受纳江岸、江汉区以及本区的建筑垃圾;江夏区消纳场受纳武昌、洪山区以及本区的建筑垃圾;蔡甸区消纳场受纳硚口区以及本区的建筑垃圾。汉阳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东西湖区、新洲区的建筑垃圾原则上由区内自行消纳。各区也可根据实际调节消纳或异地消纳,市城管委可根据消纳场建设情况进行调剂。

    三、分批启动,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按照“试点先行、全面展开”的原则,《规划》涉及的区,年内至少有一座建筑垃圾消纳场建成并投入使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汉阳区汤山消纳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顶冠峰消纳场的建设与营运;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黄陂区丁店村、江夏区金夹山消纳场的建设与营运;2020年前逐步完成《规划》中其他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与营运。

    四、公司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市场化运营,付费消纳。由各区负责消纳场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建成后,通过公开招标选取优质国有企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区城管部门依据中标合同、监管协议等对运营企业进行严格监管考核,会同区财政部门建立基于运营服务质量、处理量和中标单价的月度运营费用核拨制度,有效促进受纳场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收费制度,处置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制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费主要用于消纳场的管理和绿化生态修复。

    五、多种途径,依法设置社会化建筑垃圾消纳场。各区有符合《规划》要求可以收纳建筑垃圾的其它场所,由所在地的区规划部门确认选址规划后,区城管部门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申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土地租赁合同或其他土地使用证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土地使用或者所有单位同意受纳的证明、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施工图纸或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所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材料评估核实后报市城管部门备案方能启用。区城管部门要派专人对建筑垃圾受纳场进行监管。此类建筑垃圾消纳场可采取市场化收费标准。

    六、强化监管,确保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要从保证人民生活需要出发,完善城市功能,创造整洁、安全的公共环境。严格控制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消纳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和水污染,严禁将生活垃圾、有毒有害物质混入建筑垃圾,杜绝随意倾倒现象,实现人与社会、自然的协调发展。按照城市应急体系建设要求,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应急预警设施与运行机制建设,提高对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确保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效。各区城管部门按照“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要求实施监管。市城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标准、作业规范及相关监管办法,定期开展检查考核。。

    七、此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6年8月 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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