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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搞)

时间:2016年05月23日信息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和改造的提速,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建筑垃圾是城市矿产,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收运管理,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节约大量土地、天然原材料、煤炭等资源能源;可减少污染,改善城市环境,降低粉尘污染;可新增就业岗位,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巨大经济利益。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对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市生态幸福活力之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6年,建立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和收费管理机制,实行特许经营。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到2020年,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县城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三、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
    (一)加强源头管理。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施工工地及拆迁工地管理,按照标准化施工要求,施工工地必须设置防污降尘设施,硬化施工道路和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驶出工地车辆经冲洗后方可上路行驶;待运的建筑垃圾要有覆盖设施,防止出现工地扬尘。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于占用农田、道路、河道、绿地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的存量建筑垃圾,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开展治理,有效解决垃圾围城、填河等问题。
    (二)推行分类收集、运输。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要按工程弃土、可回用金属类、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分类堆放,负责运输的企业要将建筑垃圾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三)规范处置行为管理。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行为管理,各相关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区政府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将建筑垃圾交由特许经营单位进行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持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鉴于我市城市组团式发展和新老区运输距离现状,拟在新区和老区各建设一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老区由山城区政府、新区由淇滨区政府牵头组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并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协议。鹤山区政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等相关政府要积极配合,也要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协议。
    获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要有专业的运输队伍,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封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露抛洒。获得特许经营的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加强驾驶人员培训,严禁超载、超速、闯信号行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获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要有专门的消纳场地,消纳场用地要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具有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建筑垃圾消纳企业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关闭的,要及时报告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四)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包括运输费、处置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 按照价格证会制度,召开价格证会,并将确定的价格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监管方联动机制,产生方要将垃圾处理费纳入工程预算并预交到监管方建筑垃圾收费专用账户,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经产生方、监管方审核同意,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
    (五)核准处置企业手续。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应向县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从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活动单位及个人,应首先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同时取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
    (六)建立监控管理平台。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清运队伍,在运营车辆安装监控定位系统终端,同时利用智慧城管的监控平平台,建立建筑垃圾运营监控平台,抽调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超速行驶、不按规定时间和规定线路行驶、随意倾倒垃圾等问题进行实施监控。将运输车辆违规信息及时记录,并对违规车辆及清运队伍进行依法处罚。
    (七)促进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生产关键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附加值。优先支持获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为骨干,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专业园区,纳入产业集聚区管理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其它新型建材企业、建筑产业化企业入驻专业园区,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替代天然砂石,广泛开展外墙装饰、保温材料、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建筑部品、构件等建筑新材料、新工艺研发,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模化、高效化、产业化应用。
    (八)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凡能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鼓励优先使用。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的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掺兑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砂浆。在我市综合节能减排示范市及海绵城市试点建设项目中,优先支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产品应用。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政府划拨。制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政策,加大对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和使用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的支持力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等财税、用电优惠政策。
    四、责任分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管、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纳入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据工作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送、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有关政策、制度和规范;对各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协同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产生、运送、消纳、利用等重点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市发改委:负责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作纳入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分解落实;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配套政策;积极争取、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负责建筑垃圾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的核定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日常管理的资金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建筑垃圾收费政策和制度,加强收费资金的管理;制订相关激励措施,鼓励建筑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交警支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据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对未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进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及超高超速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查处。推行运输车辆密闭化技术改装、密闭化运输,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等规范;协助查处运输车辆沿途抛洒、带泥上路、乱倒偷倒等行为;严厉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运输市场、抗拒执法等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场及其他利用终端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垃圾装卸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扬尘污染控制与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工作。核发运输企业道路经营资质;依法查处运输企业和车辆违法违章行为;积极推进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用于交通运输道路和沿线绿化带堆高建设。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消纳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的用地落实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建筑垃圾监管工作,监督开发商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场和临时归集点;负责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与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单位签订有偿协议,积极推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征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严格各类工地建筑垃圾数量核实、去向跟踪等管控机制;严格查处建筑垃圾收运违法违章等行为;配合市有关部门现场执法和监督考核工作。
    其他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鹤壁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市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交警支队、环保局、交通运输管理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管理中心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市场秩序规范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定期研究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检查考核各县区(管委会)履行职责情况。同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同步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的工作职责及具体工作等。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直部门及县区政府(管委会)由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
2015年10月8日
    附  件:鹤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朱言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牛海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成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姚  智  市发改委副主任
    董文闯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郑全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树良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耿明杰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李  园  市国土资源局总规划师
    邓光侠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洪  波  市环保局副局长
    黄  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红娣  市房管中心副主任
    常文君  淇滨区政府副区长
    苗矿军  山城区政府副区长
    袁志勇  鹤山区政府副区长
    刘文合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杨太文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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