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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先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监管主体需明确

时间:2015年03月11日信息来源:中华建筑报 点击:

    我国的建筑垃圾产量正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大量产生。中国工程院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建筑垃圾将会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
    目前,我国还处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最初级阶段,政府在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监管上仍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究其原因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而导致的监管主体权责不明。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我国唯一专项规定建筑垃圾处置的法律文件。它规定,省级以上的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而具体城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则由其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不同的城市通常又被划分为城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具体由谁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则由当地政府规定。从职责上来说,城管部门一般只对影响到市容市貌的建筑垃圾有监管权,环保部门一般对建筑垃圾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管。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是否能运到专业处置场所则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及相应的制度约束。加之违法成本低,容易造成建筑垃圾乱倒、乱扔现象,从而导致建筑垃圾处置企业面临无建筑垃圾处置的窘境。
    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难以对其涉及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最终造成各部门推诿责任,影响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的正常运营。
    因此,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亟须对政府监管主体进行明确,明晰权责,保证其能够统筹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管。因此,我希望全国人大能通过法律的形式,从顶层设计上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进行专项规范,确定政府监管主体;从制度上保障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及相关产业链的形成和良性发展,使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同时,通过再生资源产品的市场化,将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变成我国循环经济新的增长点。

(作者:邱莎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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