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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知识问答

时间:2014年08月26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1、什么是建筑垃圾?
    答: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为《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
    2、《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以下简称《处置(排放)证》)什么时候办理?到哪里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之日二十日前,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征收决定书》或者《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等法律文件;《建筑垃圾排放评估报告》;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费交纳凭证;消纳地城管部门同意消纳的意见,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城管部门办证窗口申请办理《处置(排放)证》。
    3、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是否需要办理《处置(排放)证》?
    答: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无需办证。但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报区(市)县城管部门备案。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办理《处置(排放)证》之后还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办证后三日内,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运输)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诺书》。
    5、施工现场排放建筑垃圾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实施封闭施工;采取防尘措施;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等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6、零星装修、维修房屋排放的建筑垃圾应如何处置?
    答:零星装修、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施工单位、个人应实行袋装化收集,并通过以下途径委托他人统一处置: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处置;未实行委托管理,但已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化服务的建筑区划,委托该建筑区划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处置;未实行委托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化服务的建筑区划,委托所在地的社区服务机构处置。处置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7、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和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人数与车辆规模相适应;具备健全的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配备相应的专门工作人员;具备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人可以随意选择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吗?
    答:不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零星装修、维修房屋等活动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人可委托《名录》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运输。但是,承运人应实行袋装化运输或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撒漏或随意丢弃。
    9、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监督平台;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10、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无饮酒或醉酒后驾驶记录;三年内未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11、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应如何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以下简称《处置(运输)证》)?
    答:应在实施运输十日前,持《处置(排放)证》、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筑垃圾运输申报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承诺书向建筑垃圾运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运输)证》。
    12、使用《处置(运输)证》、《处置(排放)证》有什么要求?违反后有什么后果?
    答: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倒卖《处置(运输)证》、《处置(排放)证》;《处置(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制。违反者,由城管部门撤销《处置(排放)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运输企业违反者,由公安交管部门撤销《处置(运输)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运输建筑垃圾应遵守哪些规定?违反者将有什么后果?
    答: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随车携带《处置(运输)证》;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行驶;全密闭运输,不得冒载或沿途泄漏、遗撒;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核定的消纳场地。
    对未实行全密闭运输,有冒载或沿途泄漏、遗撒行为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污染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核定的消纳场地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应怎么办?
    答: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向区(市)县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15、何种情形下,可临时受纳建筑垃圾?
    答: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因建设项目回填或堆坡造景需要的,可临时对外受纳建筑垃圾,但应在受纳后三日内报区(市)县城管部门备案。
    16、什么是建筑垃圾处置凭证管理制度?
    答:本市推行建筑垃圾处置凭证管理制度。实行建筑垃圾处置凭证管理的区域,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垃圾运出施工现场前如实填写凭证内容,经排放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企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后,消纳场地经营者应当核实凭证记载事项,并将第一联交回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第二联于每月月底前报区(市)县城管部门备案。
    17、我市如何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记分管理?
    答:运输企业违反《条例》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城管部门应对其扣除规定的记分。对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运输企业,城管部门应责令其停运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在《名录》中除名。
    18、对于未取得《处置(排放)证》,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或未按照《处置(排放)证》核定的期限和数量排放建筑垃圾的将如何处置?
    答:上述行为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
    19、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运输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上述行为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
    20、本市《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上述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21、运输企业未办理《处置(运输)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上述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2、运输企业雇用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上述行为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3、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经营的,如何处罚?
    答:上述行为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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