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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随着城市不断发展,大量的建筑垃圾被随意堆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会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这些建筑垃圾该怎么处置管理?宿迁出招了!
2022年11月9日上午,在宿迁市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上,宿迁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同法详细解读了10月27日印发的《宿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二十二条。对运输企业管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消纳、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将从源头上改变建筑垃圾简单粗放的处理方式,有利于构建规范有序的建筑垃圾管理模式。
据悉,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就对建筑垃圾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此次宿迁出台的《办法》正是对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的有力贯彻落实,助力宿迁建设“江苏生态大公园”和“无废城市”。
在运输企业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了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条件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要求,比如,运输企业要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要使用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密闭运输、保持车辆外部整洁,车辆在运输中不得有带泥行驶、抛洒滴漏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同时,《办法》对于建筑垃圾处置也明确了具体要求。在处置核准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在运输途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选择城市管理部门公布的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此外,为助力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工作,《办法》规定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场、建筑垃圾固定填埋场以及装潢垃圾临时堆放场等场所的布点与建设,结合消纳场扬尘管控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合理布设。针对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也对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宿迁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提供保障。